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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28626
信件分类: 求决
提交时间: 2021-12-29
信件标题: 河南维泰农牧有限公司造非法阻挠施工问题
信件内容: 2019年7月3日,原平顶山市农开办副主任关绍英(副县级)在谋取维泰公司股权不成的情况下,骗取加盖石龙区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公章的《关于注册河南丰荣农牧有限公司的说明》,在维泰公司项目范围内违法登记注册河南丰荣农牧有限公司。2019年11月,关绍英等人串通原石龙区河湾村村主任王夺签订虚假土地租赁合同,恶意制造土地租赁纠纷,组织亲属及社会人员长期阻挠维泰公司施工建设,维泰公司多次报警求助,依然无法继续施工,致使维泰公司项目被迫停工至今。针对丰荣公司违法登记问题,我们多次向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但是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拒不履行监管责任,刻意包庇违法事实。在河南省委省政府大力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政策背景下,针对关绍英破坏营商环境违法问题,恳请区委区政府予以重视解决,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石龙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2-01-09
回复内容: 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区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核实。经调查,一是关绍英与诉求人系亲属关系,2018年合作建设河南维泰农牧有限公司肉羊屠宰线项目。二是2019年两人发生矛盾致使该项目停工,期间,石龙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多次协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关于虚假土地租赁合同问题。石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维泰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龙河街道办事处河湾社区村民委员会、河南丰荣农牧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区法院经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汇报,市中级法院提出指导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畴,区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二审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原告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级法院2021年5月28日作出裁定,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裁定,指令石龙区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区法院经再审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判决该案涉及《土地租赁合同》部分无效。 (二)关于河南丰荣农牧有限公司违法登记问题。2021年9月16日,河南维泰农牧有限公司因河南丰荣农牧有限公司违法登记问题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6日,河南维泰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多次进行核实调查,河南丰荣农牧有限公司登记程序合法,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 诉求人反映的“签订虚假土地租赁合同”、“丰荣公司违法登记”等问题,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鉴于矛盾复杂,建议双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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