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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6733
信件分类: 投诉
提交时间: 2018-08-08
信件标题: 被人打伤残,报案申诉多年,未果
信件内容: 本人熊传伦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人,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石龙区高庄苹果园煤矿上班,2007年7月4号陈念兵与我因工作发生矛盾,陈念兵兄弟二人预谋杀害于我,被他二兄弟用菜刀等凶器把我左手砍伤,我被人送往当地一家小药店抢救冶疗,后又送到一家大点的诊所冶疗以及检查,当时检查的结果是左手骨折中上段骨折断,出事地点是,河南省宝丰县石龙区高庄苹果园煤矿包工头办公室,包工头名字盛才意,石先梅,当时事情严重就报警,当时警察来处理让我到医院检查冶疗,我被安排回到了老家冶疗,时间到现在有十一年,没有得公安机关处理,我多次找到有关部门一直都没有解决伤人者当场就逃跑,希望贵政府和公安机还我一个公道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石龙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8-08-21
回复内容: 收到熊传伦反映,立即责成公安局开展调查工作。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对高庄派出所2007年度的所有案事件档案进行查询。经查询后,没有发现和熊传伦反映情况相关的档案。(调取当年的接处警记录及案件档案、案事件登记表)。 二、对熊传伦反映的案发地进行确认,案发地石龙区苹果矿早已不存在。熊传伦在石龙区住院的大庄骨科医院也已不存在。无法核实熊传伦所反映事的真伪。 三、对熊传伦就医的小诊所医生李国汉进行问询,李国汉对该事没有记忆。 四、经过对熊传伦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其在自己书写的民事诉讼状中没有向高庄派出所报警的描述。也无派出所民警对该案的调查处理描述。其在湖北竹山县弘宇法医鉴定所鉴定报告,也没有高庄派出所出具的鉴定委托书。另外该鉴定报告出具日期为2007年10月25日,其本人一直也未向高庄派出所提供。 五、经过对熊传伦进行问询,之前其称案发后未在派出所做笔录。之后又改口称派出所问的有材料。 六、高庄派出所民警向2007年度在高庄派出所任职的民警问询,民警对该案都没有记忆。 七、案发时间为2007年,现已过追诉时效。2018年8月13日,高庄派出所委派人员到熊传伦居住地(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关沟村)进行调查,经过与当地村干部的五天配合努力工作,终当事人熊传伦与陈彦华、陈年兵做出调解,陈彦华、陈念兵对熊传伦做出赔礼道歉,并做出一次性赔付医药费。当事人对此处理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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