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石龙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签章署名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凡需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条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部门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部门或单位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