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石龙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掌握全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全区政府信息工作统一部署,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通过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