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号
- 平龙政〔2016〕55号
- 索引号
- 11410404MB0Q071344/2016-00008
- 发文日期
- 2016-11-24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服务对象
平龙政〔2016〕55号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工作进行年审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27号令)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豫财综〔2016〕12号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决定对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石龙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区登记的外地驻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资料
(一)法人签章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二)上年度用人单位6月、12月两个月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书(或服务协议书)。
三、年审时间及地点
用人单位年审时间为2016年7月10 日至8月10 日。年审地点:平顶山市石龙区残疾人联合会一楼就业办公室,联系电话:2526042。
四、职责划分
区残疾人就业办公室负责收缴区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外地驻区机构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按现行税收管理渠道征收。
五、其他有关事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用于残疾人工作的专项基金,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参加年审,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对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石龙区残疾人联合会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对仍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2016年7月6日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