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龙政办〔2016〕17号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
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企业:
《平顶山市石龙区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7日
平顶山市石龙区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
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20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解决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突出问题,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区政府决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二、清理整改范围
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建成投产、建成未投产或仍在建设的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以及虽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但尚未通过环保验收已投产的建设项目。以2015年环保大检查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为基础,进一步排查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建立准确的清查台账,真正做到排查清理无遗漏、无差错。
三、清理整改工作原则及要求
(一)属地负责原则。区政府对全区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根据本工作方案原则和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整改工作。各相关单位对全区所有各级审批、备案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分类,并依法落实关停措施。
(二)全面清理原则。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清理全区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务必做到全面清理、不留死角,分类列出清理整改名单。本次清理整改的全部工作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依法查处原则。对清理出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处理。由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六十一、六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查处到位,然后进行完善、整改等有关程序。
(四)分类处理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的总体要求分类处理。
1.关停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依法实施关停;在建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2.整改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准入要求的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要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通过评估提出达标排放且不降低当地环境质量的措施,经分级规定的环保部门认可后,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项目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确认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由分级规定的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关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准入要求的在建项目,由区政府依法处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准入要求,限期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完善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后,分级规定的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小、纳入建设项目环评豁免管理名录的已建成项目,实施豁免管理。对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一直未经过环保验收且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项目单位要对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逐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依法依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确认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经环保验收后为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五)分级整改原则。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分级发放的有关规定,对属于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属于市级及以下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现行环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级整改。
四、具体清理整改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排查清理阶段(2016年4月7日至4月30日)
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全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区环保部门对照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排查,摸清辖区内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存在的环境问题。排查过程中,按照一企一档原则,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同时,采取边查边改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类汇总,并建立工作台账,分别采取下达整改通知、立案处罚等措施督促整改到位。4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联络人名单报市环保局,4月30日前将排查清理结果及工作台账(按附件表格分类)由区政府盖章确认后报市环保局。
(二)整改落实阶段(2016年5月1日至11月30日)
1.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区政府负责对全区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包括市级及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并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分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依法实施关停,在建项目依法停止建设。区政府对上述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5月30日前逐一制定关停方案,明确督导部门,落实责任到人。区政府对上述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11月30日前依法关停到位。
需完善、整改的市级及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单,报市环保局进行清理整改。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准入要求的已建成项目,由区政府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查处到位,项目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8月31日前完成现状环境影响评估。通过评估提出达标排放且不降低当地环境质量的措施,经分级规定的环保部门认可后,于9月3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后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确认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由分级规定的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此项工作在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区政府依法责令关停。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准入要求的在建项目,由区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查处到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准入要求,7月31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9月30日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后,由分级规定的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小、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的已建成项目,实施豁免管理。上述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完善工作要在9月30日前完成。
5.对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投入生产一直未经过环保验收且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项目单位要对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逐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于8月3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后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确认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通过环保验收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此项工作在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区政府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对于属于整改完善的建设项目按照现行环境管理权限由环保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立清理整改工作协调机制,区政府成立全区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动清理整改有关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列出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改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强化督导落实,建立调度通报制度,督促按时完成任务。
(二)各级各部门要将本次清理整改工作纳入2016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开展清理整改工作,按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全面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前作出的环境、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搬迁、集聚区配套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收水管网建设、天然气管网建设等承诺,支持企业及时整改违法违规问题。
(四)严格责任追究。加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调度、通报和考核,严肃清理整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纪律。对调查摸底不全面、不准确的单位,实行公开通报,责令重新调查;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及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经督查发现环保违法违规问题仍然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全区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名
单
2.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负责人和具
体联络人名单
3.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查情况明细表
(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4.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企业
明细表
附件1
全区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 刚(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袁东娜(区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程耀邦(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詹 浩(区发改委主任)
郑金良(区工信委副主任)
韩 剑(区公安局副局长)
慎海彦(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晓歌(区建设交通局副局长)
黄铭剑(区农林水利和畜牧局副局长)
韩延鹏(区商务局副局长)
朱富荣(区卫计委副主任)
袁 平(区安监局副局长)
李振业(区工商局副局长)
范文峰(区华辰石龙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副局长彭占伟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