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龙区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平龙政〔2016〕38号
- 索引号
- 11410404MB0Q071344/2017-00010
- 发布日期
- 2016-12-20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平龙政〔2016〕38号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龙区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石龙区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7日
石龙区碧水工程行动计划
为全面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2016〕6号)要求,切实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为引领,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站位全局、立足环保新常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坚持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山水林田湖共治、分区分类分级分段、多部门多层次联动系统治理新思路,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实现城乡饮用水源安全、河湖水质持续改善的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大浪河军营沟断面水质COD、氨氮浓度分别控制在30mg/L、2mg/L以下,全年达标率稳定在80%以上。到2020年,力争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基本消除,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到2030年,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具体工作
(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依法取缔或关闭“八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散、弱”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炼焦、塑料加工、电镀、染料、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定期排查“八小”企业,发现一家关闭一家。专项整治九大重点污染行业。全面排查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冶炼、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和落实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区环保局、区工信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局、区发改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产业集聚区污染。强化产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区五规(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区总体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区域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划)合一工作,同步开展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修编工作;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产业集聚区承接转移产业要充分考虑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切实防范污染转移。
区环保局牵头,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建设交通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利局等参与。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分年度制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生态红线区、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单元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防止企业在向城乡接合部、农村搬迁转移过程中造成新的污染。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超过承载能力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区环保局、区水利局牵头,区建设交通局等参与。
3.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区域开发建设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产业集聚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石龙河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区发改委、区工信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林水利局等参与。
4.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焦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依托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回用配套设施,推动再生水用于园区内水质要求较低的工业企业生产、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等。
区发改委、区工信局牵头,区各街道办事处、区农林水利局、区建设交通局等参与。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5.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加快推进石龙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新建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治污效能,全部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2016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业集聚区的建成区域实现管网全配套,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区环保部门联网。强化城中村、石龙河沿岸社区的污水截留、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辖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左右。
区环保局、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农林水利局等参与。
6.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城区再生水管网和输送体系,工业生产、城区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要建设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环保局、区农林水利局等参与。
7. 推进海绵城区建设
提高城区雨水排涝系统规划设计标准,按照排蓄并举原则,“工程治水”与“生态治水”相结合,源头减量与末端处理相结合,大力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科学统筹城区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与改造,积极修复城区水生态环境,强化对城区雨水径流的排放控制与管理。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将单位庭院和居民小区的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等作为城区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新建绿地要采用下沉式设计,对现有绿地实施下沉式、集雨式绿地改造,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乡土植物,提升城区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滞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系统综合地推进海绵城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区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建城区1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 3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改善农村环境
8.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引导养殖业通过配套建设沼气池、发展养殖与种植相结合畜牧循环经济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2016年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粪污水实现综合利用。严禁畜禽养殖污水排入河道。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无害化处理、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取得相应的环评审批。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环境排放的要达到国家和我省要求。
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参与。
9. 控制种植业污染
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有机肥使用,降低化肥施用量,支持发展高效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指导、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等技术。采用秸秆覆盖、免耕法、少耕法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加强农业、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止秸秆、生活垃圾等对水体造成污染。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等参与。
10.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完善“以奖促治”政策,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统一综合整治连片村庄。优先治理土地综合整治区域、交通枢纽和工矿企业周边卫生防护区等环境敏感流域、区域,逐步在其他区域推进。减少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立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已建设施正常运行。按时完成区下达的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区环保局、农林水利局牵头,区财政局、建设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河流环境流量
11.管控用水总量
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区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继续加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推进对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局、建设交通局等参与。
12.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
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要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对城区规划区内地下水抽采的监管。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对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特殊用水除外),抓紧制定封井方案, 2017年底前完成关闭工作。
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建设交通局、区供水公司等参与。
13.抓好工业节水
加强焦化、洗煤、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高耗水、重污染工业行业用水管理、节水技术改造以及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取用水量和排污量,完善取水、排污计量设施,加强对计量设施的监管,全面提高工业节水水平。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高耗水行业达到国内先进定额标准。
区农林水利局、供水公司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局、建设交通局等参与。
14.加强城镇节水
禁止生产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广普及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和器具,推进节水型城区、单位(企业、小区)创建工作,鼓励推行一户一表节水改造,推动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年限超过 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区建设交通局、农林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局、质监局等参与。
15.保障环境容量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方,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湖排污口。
区农林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建设交通局等参与。
16.加大水源涵养力度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努力扩大林地、草地、河流、湖泊、湿地等面积,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建设交通局、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
17.保障城区饮用水水源安全
城区供水企业要确保供水设施和管线等埋地设施质量良好,加强供水设施巡检、定期维护、更新改造等工作。增加对水源地进厂、出厂和管网水的日常检测项目和频次,制定并落实应急净水技术方案,配备相关物资和设备,完善信息报告、应急指挥、应急检测、应急生产调度等制度,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确保供水安全。自2018年起,城区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要向社会公开。
区供水公司牵头,区发改委、农林水利局、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等参与。
18.防治地下水污染
突出重点,分区防治。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产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要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运行。加油站地下油罐要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要实施封井回填,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区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区建设交通局、农林水利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等参与。
(六)强化重点流域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19.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
区环保局牵头,区农林水利局、发改委、工信局、建设交通局等参与。
20.推进城区河道环境综合整治
大力推进城区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加大石龙河河道环境治理力度,着力推进河流清洁整治工程,优先实施污染源头治理,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增加河流自净能力,加大河道沿岸生活垃圾堆放清理和河道内漂浮垃圾清理力度,要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推动河道及沿岸环境质量和面貌持续改善,构建河畅水清、岸洁景美、人水和谐的河网水系。
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建设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21.加强湖库水体保护
开展湖库水生态修复。探索开展河湖原位生态修复,合理采取生态清淤、生态河岸、水生植物、生态基等生态净化措施,提升水体自净能力,恢复生态功能。按照上级部署,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系统状况调查评估,试点开展河流水生态修复工作。
区环保局、农林水利局牵头,区财政局、建设交通局、等参与。
22.严格防范环境风险
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全区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铅蓄电池制造等重点行业环境风险现状,建立全区环境风险信息系统,与地理信息系统结合,定期更新环境风险源信息。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制定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监局等参与。
23.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对突发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调查处理。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要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农林水利局、发改委等参与。
24.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核定排放量和明确控制目标。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创新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深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局、建设交通局、农林水利局等参与。
25.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区环保局负责。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水污染防治成效
26.加大执法力度
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一律停业、关闭。
区环保局负责。
27.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
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局、监察局等参与。
28.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重点打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纠正有案不立、降格处理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局、监察局等参与。
29.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协作机制。健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搭建流域多目标、多部门综合水环境管理决策平台,实现基础数据整合、水质监测与评价、污染源管理、未来趋势预测、风险预警与应急等多种功能的有机融合。建立健全河流断面水质异常情况下涉水污染源追查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区环保局牵头,区农林水利局、建设交通局等参与。
30.提高环境监管技术水平
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自2016年起,要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目标考核
3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区农林水利局、建设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督办等机制,解决执法不到位、违法行为打击不力问题。区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建设交通局、农林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32.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区环保局负责。
33.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区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每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区环保局牵头,区委组织部、目标办参与。
34.严格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失职行为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依规依纪实施问责。对干预、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负责制,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区环保局牵头,区监察局参与。
(九)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35.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区环保局负责。
36.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区环保局负责。
37.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开展全区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及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提高节约用水意识,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区环保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林水利局等参与。
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爬坡过坎、转型攻坚的关键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实施硬措施、采取硬办法,确保全区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