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区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排查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7〕5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平政办〔2017〕48号)、《平顶山市民政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平民〔2017〕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全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印发护理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年520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年3900元。按照特困人员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情况,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分别确定为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30%三档。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护理补贴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所需的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护理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有关要求,确保特困供养人员生活保障资金和护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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