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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区政府性基金清单
-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11410404MB0Q071344/2025-00003
- 发布日期
- 2025-12-12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清单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发布机构:石龙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2-1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石龙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征收地区 | 征收方式 | 征收标准 |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豫政〔1998〕51号,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豫发改收费〔2008〕421号,豫发改收费〔2008〕820号,豫发改收费〔2008〕821号,豫发改收费〔2008〕822号,豫发改收费〔2008〕1179号,豫发改收费〔2008〕1180号,豫发改收费〔2008〕1358号,豫发改收费〔2009〕427号,豫发改收费〔2010〕1291号,豫发改收费〔2010〕671号,豫发改收费〔2010〕832号,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豫发改收费〔2012〕1359号 | 除天津以外 | 具体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按各省辖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 ||
| 2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12号),豫财综〔2011〕4号,豫财综〔2016〕13号,豫财税政〔2019〕7号,豫财税政〔2019〕21号,豫财税政〔2019〕22号 | 全国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3% | |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12号),豫财综〔2011〕4号,豫财综〔2016〕13号,豫财税政〔2019〕7号,豫财税政〔2019〕21号,豫财税政〔2019〕22号 | 全国 |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 2% | |
| 4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税〔2025〕7号,豫财综〔2016〕33号,豫财税〔2020〕2号 | 全国 |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 3% | |
| 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 ,豫财办综〔2005〕12号,豫财预〔2014〕212号,豫财综〔2016〕12号,豫财综〔2017〕18号,豫财税〔2023〕4号 | 全国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 |
| 6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豫财预〔2014〕212号,豫财综〔2016〕10号 | 全国 |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 区分不同林地类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所在区域,征收标准不低于3-40元/平方米,具体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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