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
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19320
信件分类: 投诉
提交时间: 2020-09-23
信件标题: 再次投诉行政服务大厅前停车场跳舞使用高音喇叭
信件内容: 尊敬的区领导: 我是石龙区第一安置小区的居民,两年来备受行政服务大厅前停车场上广场舞高音喇叭声侵扰,每天晚上7点多开始一直持续到9点,严重影响我的生活和孩子的学习休息,去年投诉过一次,区相关部门受理过,回复我处理结果如下。今年又换了一批人开始跳广场舞时,我就提前建议她们到小区后的花果山广场跳,她们说那里灯光不亮有蚊子,执意在停车场这里跳,我没办法就协商让她们喇叭声音放小些,也请她们到我家听了是否喇叭声过大,她们对此确认音量确实大,还要求我家关闭窗户解决,但我关闭门窗仍不能解决,她们就口头答应音量放小但仍然开大音量跳舞没有改进。按照上次投诉后区相关部门给的答复,我多次拨打报警电话,但每次出警都没有处理结果,喇叭声还是照样没有改变。近几次报警,人民路派出所接警人员及领导竟说十点以前扰民他们管,十点之前不管,我不明白如果按这种说法,那之前出警算什么?以前出警管不了,现在干脆说不管了,我相信咱们国家的公安机关和国家法律法规才抱着很大希望请他们出面协调处理的,他们就这样做法?他们对法律的学习理解就是断章取义?对此我很失望!我也不知道找谁才好,所以再次给区领导写信反映,目前我已因此神经衰弱,每每听到喇叭省就心烦意乱,坐立不安,总担心哪天会做出违法的事情来解决此事,但作为一个守法的公民,我也不会知法犯法,所以恳请区领导及相关部门出面协调解决此事,还这边一个安静的学习居住环境,谢谢。 下面是我去年9月月份投诉的相关回复: 经调查晚上确实有群众在行政服务大厅前跳广场舞,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跳广场舞人员音响音量过大,影响周边居民休息进行了批评教育,跳广场舞人员表示理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反映人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反映人表示理解并对处理结果满意。 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在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白天50分贝,晚上40分贝即可成为噪音;在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55分贝,晚上45分贝即可成为噪音;在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白天60分贝,晚上50分贝即可成为噪音。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石龙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0-10-13
回复内容: 2020年9月29日,区环保局会同区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对正在石龙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停车场前跳广场舞的群众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当即告知相关法律规定,群众表示理解和支持工作,保证以后不再行政审批大厅门前跳舞开大声音影响居民休息。
回复评价
回复满意度评价: 此信件写信人未评价,写信人可登录网站后进行评价(如果已评价,请刷新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