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56172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6-10-28
信件标题:
石龙区教体局拒不提交抚恤金申请、区人社局越权违规增设门槛、两部门推诿扯皮,请区督查室独立督办
信件内容:
本人贾虹,联系电话:13298301060,系石龙区赵岭学校退休教师贾文清家属。
关于家父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事宜,本人9月11日完成信访登记,9月14日区委书记李明表态督办,但时至今日,事项长期悬而未决,没有实质性进展与处理结果。
在抚恤金办理全过程中,石龙区教体局、石龙区人社局相互推诿扯皮,造成我合法抚恤金待遇迟迟无法办理,群众诉求长期得不到回应。
一、石龙区教体局存在行政不作为,拒不履行申报职责
家父属于教体系统退休教职工,抚恤金初始申报提交工作,理应由教体局牵头负责。
但是石龙区教体局拒不提交抚恤金申请材料,源头不作为,直接造成业务无法进入后续办理流程。
二、石龙区人社局越权办事,擅自介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业务
依据豫人社〔2016〕10号、豫人社办〔2024〕83号文件,以及河南省人社厅厅长信箱官方回复: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核定,不属于社保经办机构业务范围。
石龙区人社局越权插手该业务,私自设立办理门槛、把控审核权限,属于越权行政。
三、石龙区人社局以缺少火化证明、安葬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不予核定抚恤金,无正式文件依据,仅依靠县区业务惯例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台、河南政务服务网均留存本次事项区人社局公开回复记录:
1. 答复写明:经向市及各县区业务主管部门了解,参考其他县区业务做法执行;
2. 答复同时承认:目前暂无单独专门文件直接写明该条款,该材料要求仅为全市业务统一的惯例审核要件。
由此可见,石龙区人社局没有带文号的正式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为设置“必须提供火化证明才能核定抚恤金”的依据。
其执行标准仅为咨询其他县区形成的内部业务惯例,惯例不能作为行政办事法定依据。
依据国发〔2022〕5号文件:政务服务应当严格按照办事清单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增设申请材料、增设办事门槛。
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索要材料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层面的依据。
2025年申报资料已经告知无法提供火化证明,石龙区人社局仅凭咨询其他县市业务惯例不予核定抚恤金,属于违规增设前置条件,限制群众应有的法定待遇。
四、郑重申请:本件严禁退回人社局、教体局自查自答
本次举报对象就是石龙区人社局、石龙区教体局。
如若仍然派回涉事单位自行核查、自行答复,无法保障办理过程客观公正。
本事项属于区委书记督办事项,特此强烈申请:由区政府督查室独立受理、独立核查、独立督办、独立答复。
本人诉求
1. 请区政府督查室公示、出示石龙区要求申领抚恤金必须提交火化证明、安葬方式需符合规定才进行抚恤金核定全部法律、法规、带文号规范性文件。
2. 核查石龙区教体局拒不提交抚恤金申请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如查实,责令其立即履职申报,并出具相关行政决定书。
3. 核查石龙区人社局以火化证明、安葬方式为由卡住抚恤金,仅凭惯例办事,属于违规增设前置条件。
4. 如果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政策文件,请立即取消该违规门槛,正常核定办理家父一次性抚恤金。本人自愿放弃丧葬费、困难补助,仅申领一次性抚恤金。
9月11日信访登记记录、9月14日督办记录、省人社厅厅长信箱回复截图、平顶山市政府平台公开回复记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工单记录、各部门告知文书全部完整留存。
如本次仍然没有实质性处置,我将继续向市政府督查室、河南省互联网+督查、省级信访渠道提交线索维权,全部材料可随时提交核验。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石龙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6-11-03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反映人依据“平顶山市人社局权责清单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办理指南”,咨询、申请办理亡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相关业务。反映人提及的平顶山市人社局权责清单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办理指南所涉及的业务,不包含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定。石龙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流程办理亡故人员死亡待遇核定,依据《机关事业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进行结算,对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予以退费,对多领待遇部分予以追回。根据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暂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待国家和我省机关政策明确后,按政策规定执行。目前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亡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财政资金拨付。经向市直及各县区负责审核“亡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的部门咨询,申领一次性抚恤金需提供火化证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如有其他业务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375-706960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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