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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检查标准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标准 |
1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五)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六)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连接; (七)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以及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九)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十)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一)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十二)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十三)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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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五)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0日且无删改记录; (六)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七)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八)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九)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十)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制止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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