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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检查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9-29 浏览次数: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标准

1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五)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六)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连接;

(七)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以及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九)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十)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一)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十二)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十三)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五)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0日且无删改记录;

(六)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七)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八)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九)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十)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制止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