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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石龙区民宗中心岗位职责清单统计表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01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石龙区民宗中心岗位职责清单统计表

序号

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类别

1

 负责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行政确认

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确认,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指导相关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依法加强对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相关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行政处罚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擅自设立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

负责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的工作部署、检查及指导工作。

行政检查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对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合法证件。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指导相关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依法加强对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相关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其它职权

宗教团体审查登记;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依据《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宗教团体审查登记、依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宗教团体审查登记、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制作送达文书,将批准决定送达当事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当事人。

宗教团体审查登记、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