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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区民政局

一、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拟订全区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

六、拟订全区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组织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监督、指导全区民政行业服务机构的安全工作,督促民政行业服务机构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督查督办、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负责民政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等相关工作;拟订全区民政行业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政策,负责监督、检查本级民政行业服务机构的安全状况。

(二)财务股。负责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三)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民间组织管理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省和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负责全区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的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推进全区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的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信托相关职责;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全区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跨县(市、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开展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区界勘定、管理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承办全区地名的命名、变更工作;负责地名标志、楼门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档案管理等工作。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春) 3:00-6:00(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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