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石龙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企业宁静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8日
石龙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企业宁静日”
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市 有关决策部署,扎实推动稳经济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建立“无 事不扰”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涉企部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 和调研服务行为,坚决制止一切不必要的检查、督查和考核等 行为,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涉企部门,是指我区行政区域 内对企业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包括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服务部门、公共服务部门。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范围,是指入驻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检查和调研服务,是指涉企执法检查 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的执法检查或者行政职能部门履行职 责开展的调研服务行为等,应企业要求或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 等授益性事项进行现场复核、验收、服务除外。
第二条 每月3日至月底为我区“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 除因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件、突发事件、投诉举报、案件查 处或上级部署等特殊原因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 到园区企业开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部门要坚持法定原 则,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执法检查事项,不得开展执法检查;对法定的执法检查事项,要制定具体的年度执法检查计 划(方案),报区营商办和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年度执法检查 计划(方案)按以下要求制定:
(1)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进行检查,没有发 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 一般每年只 安排 一 次;
(2)行政执法部门不同股室在同一时段对同一企业分别检 查的,应合并进行;
(3)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时段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 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4)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且监测全面、正常的企业,原 则上不再到企业检查。
第四条 建立涉企检查或调研服务报备制度。单一部门开 展的,由执法部门或调研服务部门提前报备;两个及以上部门 联合开展的,由牵头执法部门或调研服务部门提前报备。检查前,执法检查部门须填写《石龙区涉企执法检查或调 研服务通知书》(见附件1)(下称《通知书》)。检查或服务 活动在“企业宁静日”之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在 “企业宁静日”之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请区 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提前2个工作日到区营商办进行报备。 同时,需报备至开发区管委会。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通知书》和 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所 列内容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延长检查时间。执 法部门对企业检查时由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检 查活动。检查或服务结束后,实施检查或服务的部门应将检查结果 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填写《石龙区涉企执法检查或调研 服务备案表》(见附件2)(下称《备案表》),与《通知书》 一并存档,分别报送开发区管委会和区营商办。因情况紧急或需保密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报批及备 案手续的,可先按程序检查,但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将入企 检查情况报区营商办和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 将“企业宁静日”与“万人助万企”、重点项目 工作专班、产业“链长制”结合起来,规范化、常态化、长效 化开展助企活动,努力在政策落实上下功夫、在解决问题上出 实招、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求突破。各涉企部门要着力转变执法 观念,不断强化服务理念,执法行为要以服务、指导为主,把 执法管理对象变为服务对象,把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贯穿执 法全过程,坚持服务型执法,提升服务发展能力,帮助和指导 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的放矢对企 业开展辅导,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时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第六条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事企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利欲熏心、主观恶意、 挑战法律权威和底线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切 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七条 实行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对 本办法所称企业范围进行行政处罚时,需报区政府法制机构进 行备案审查,同时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
第八条 坚持“双随机、 一公开”制度。涉企执法检查部 门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双随机、 一 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过 程和查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将“企业宁静日”制度的贯彻落实纳入全区优化 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区营商办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每月开 展执法结果满意度抽查回访,及时掌握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严重的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条 企业对未履行报备手续擅自开展执法检查或对行 政执法检查工作中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向区营商办投诉。(区 营商环境举报投诉电话:2527085)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营商办所有。
附件:1.石龙区涉企执法检查或调研服务通知书
2.石龙区涉企执法检查或调研服务备案表
附件1
石龙区涉企执法检查或调研服务通知书
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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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检查或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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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年度常规涉企检查 专项检查 重大事件突击检查 联合检查 调研服务 其他 |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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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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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检查或服务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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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石龙区涉企执法检查或调研服务备案表
单位(盖章): 备案时间:
企业名称 |
| 批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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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或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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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型 | 年度常规涉企检查 专项检查 重大事件突击检查 联合检查 调研服务 其他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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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检查或服务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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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或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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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现问题 | 发现 未发现 |
发现问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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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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