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龙区地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平龙政办〔2017〕6号
- 索引号
- 11410404MB0Q071344/2018-00004
- 发布日期
- 2017-02-20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石龙区地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石龙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石龙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4日
石龙区地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为切实改善我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质稳定达到市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新理念为引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各方责任。各级党委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水环境保护重大政策;各相关部门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水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以提前1年完成我区“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目标为着力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7〕11号)和《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龙区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龙政〔2016〕38号)的任务和要求,按照“水质主导、精准治污、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问题导向,以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黑臭水体和畜禽养殖污染源为治理重点,建立水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实施生态补水调水,努力改善主要河流枯水期河流环境流量,确保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三、工作目标
完成地表水水质目标,石龙河军营沟断面水质达到COD≤30mg/L,氨氮≤2mg/L,其它指标为Ⅲ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四、主要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出台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与)
2. 加强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监督。2017年完善所有重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设施和监督性监测机制,建立和维护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在线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所有企业外排废水要全因子达到国家和省确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当地水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新建排污单位要全因子达到地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7月1日起全因子达到地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17年排放总磷的重点企业要加装总磷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区环保部门联网。(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3. 整治重点污染行业。专项整治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电镀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落实《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区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等参与)
(二)加快城镇污水治理
5.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区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或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出水应全因子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见附表1)的环境监管,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同市、区环保部门联网。(区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局、农林水利局等参与)
6. 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城市建成区、产业集聚区建设均施行雨污分流。2017年底前,区本级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农林水利局等参与)
7. 促进城区污水再生利用。重点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再生水管网和输送体系,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农林水利局等参与)
8. 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优先鼓励和支持污泥无害化、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参与)
9.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思路,突出重点、分阶段科学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积极推进南顾庄后河及安监局门前小河流整治,实施生活污水纳管工程,消除城区内“黒臭河沟”现象,实现城区“河道清洁、河水清澈、河岸美丽”。到2017年年底,全部完成城区黑臭水体的垃圾清理工作。到2018年年底,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区建设交通局牵头,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农林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0.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合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2017年,依法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密集区建设养殖小区,实施集中养殖,集中治污。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水体排放的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参与,以下各项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均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11. 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落实《河南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2016-2020年)》,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即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采用秸秆覆盖、免耕法、少耕法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加强农业、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治秸秆、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污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大型灌区内,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12.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置等方面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废水,建设效果好、易养护、成本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区环保局、建设交通局、农林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
13. 控制用水总量。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建设交通局参与)
14. 提高用水效率。强化用水效率目标管理,进一步推进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其主要用水设备、主要生产工艺用水量、全部水消耗情况、水循环利用率、用水效率等内容进行监控管理。2018年,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建设交通局参与)
15. 努力改善重点河流环境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改善石龙河等河流枯水期环境流量。(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环保局、财政局、建设交通局参与)
16. 完善河道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平政〔2016〕47号)实施,落实属地责任,全面落实河长制,将政府对河湖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要求落实到具体行政负责人,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环境安全。(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环保局、建设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17. 完善地表水水质监测网络。进一步优化监测点位布局,依据代表性、连续性、多功能性、覆盖性、科学性等原则布设完善全区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基本形成我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满足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等当前环境管理需求。(区环保局牵头,区农林水利局配合)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18. 防范跨界水环境风险。以石龙河跨界河流水体为重点,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和救援队伍建设,妥善处置跨界水污染纠纷及突发水污染事件,积极防范跨界水环境污染风险。(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农林水利局、建设交通局等参与)
19. 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石龙河流域内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行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毛皮皮革等重点行业环境风险现状。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2018年10月底完成淘汰、替代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五、攻坚重点
以保护“好水”、治理“差水”为重点,按照“一河一策”的基本思路,针对优良水体、劣质水体、跨界水体分别提出攻坚措施,实现差异化治污、精细化管理。结合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以及城市排水、城区建设等工作,采取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净化、活水循环、清水补源等措施,全面消除城区黑臭水体。其中,要重点保护龙湖水体。推进龙湖上游河道垃圾清理整治、河流控源截污、河道清淤疏浚、河道生态修复和沿岸景观建设等工程建设。要重点改善石龙河水体水质。以保障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的,切实落实“河长制”,确保辖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开展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河岸整治绿化等措施,确保完成石龙河出境水质达标攻坚任务。
(一)深化全流域截污、清污工程
1.加快推进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配套设备和管网建设,推进城乡污水收集处理一体化。加紧推进沿河生活污水、雨水管网建设,实施排污口整治和清污分流管网建设,着重抓好石龙河沿线居民小区、集贸市场、村庄的截污纳管工作。实施生活污水纳管工程,实现生活污水全部入网、清水全部入河。对暂时没有条件纳管的,列入环境连片整治计划,配套建设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确保生活污水不直接排入石龙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各街道办事处)
2.综合整治“四清”(清垃圾、清淤泥、清河障、清杂草),清除河道污染物、建设生态河道、修复生态环境、保持河道清洁。切实落实“河长制”,高庄街道办事处、龙河街道办事处、龙兴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河道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在沿河两岸设置垃圾收集装置,派专人管理,定期清理打捞河道内垃圾、杂物等。对河道垃圾堆存严重的河段,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彻底清理河道的垃圾、杂草和漂浮物,距河道200米内没有畜禽粪便和垃圾堆放,切实改善河道内“脏、乱、差”的状况。(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区各街道办事处)
(二)深化全流域减污、治污工程
3.开展涉水企业排查整治。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依法取缔或关闭“八小”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扎实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对治污设施不完善,不具备稳定达标排放条件的企业要实行停产治理,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进行严厉处罚,切实加强涉水企业监管执法,实现工业废水达标排放,3月底前,对所有沿河涉水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治,对超标排污、恶意偷排的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可能造成水体污染、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先停产、再依法处理,对恶意偷排、屡次不改的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4.开展沿河养殖业整治搬迁工作。河道两侧严格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加强养殖场区建设的规划管理,严格小区选址。3月底前,对沿河养殖场逐家进行摸排,组织实施生态环保养殖、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等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尤其是对出境水断面上游1公里内沿岸区域5家养殖业,6月底前要完成整治任务,严禁养殖废水排放入河,达不到整治要求对河流造成严重污染的实施搬迁或关闭。(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
5.实施河流综合治理工程。因地制宜对石龙河开展清淤疏浚、护堤筑坝、建设人工湿地等工程,对河水进行深度处理,实施水生态修复。大力推广户用沼气、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严格控制沿河种植业农药化肥的使用,着力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建设交通、农林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重点河流上下游各街道办事处、各级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加强治污合力。
(二)完善各项保障
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优惠政策,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要做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做好运营资金保障,确保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要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人员队伍建设,抽调固定人员统筹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严格奖惩问责
区政府对各部门实施督导、通报、约谈、考核、问责;建立相应的奖惩问责机制,逐个河段、逐个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详细时间表,实施奖惩问责。
附件:1.地表水断面水质目标
2.2017年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附件1
地表水断面水质目标
序号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2017年水质目标 |
1 | 军营沟 | 大浪河 | COD≤30mg/L,氨氮≤2mg/L,其它指标为Ⅲ类 |
序号 | 县(市、区) | 项目名称 | 治理目标 | 完成时限 |
1 | 石龙区 | 石龙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 | 新建管网12.6km | 2017年 |
2 | 石龙区 | 平顶山市东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工程 | 工程完工 | 2017年 |
3 | 石龙区 | 石龙区宝丰嵩阳盛源煤业有限公司污水治理工程 | 工程完工 | 2017年 |
4 | 石龙区 | 平煤大庄矿关闭 | 关闭(转型) | 2017年 |
5 | 石龙区 | 平煤高庄矿关闭 | 关闭(转型) | 2017年 |
石龙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按照《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龙区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龙政〔2016〕38号)要求,结合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豫农领发〔2016〕2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改善农村地区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垃圾清理、河道整治为重点,强化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控制,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分阶段科学推进农村历史遗留环境问题集中整治,全面改善农村地区水生态环境,到2019年底,完成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确保全区水环境质量目标如期完成。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编制实施方案,确定整治内容、整治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做到方案科学、措施全面、目标可达;整治工作要与生态石龙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结合,系统开展,确保实效。
突出重点,兼顾全局。以垃圾清理、河道整治为重点,兼顾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污染等其他环境问题,结合本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水平,因地制宜确定整治措施,优先整治村庄周边的垃圾坑、垃圾堆和垃圾河,先急后缓,有序推进。
标本兼治,注重长效。以各街道办事处为单元,围绕改善水环境质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活水循环、生态修复等工作;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维护机制,完善权责明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机制;加强源头管控,完善配套政策,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
协作联动,社会参与。以政府为主导,区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完善投融资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形成共同推进农村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整治目标。以各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以垃圾清理、河道整治为重点,结合当地农村环境质量现状,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选择突出的、通过攻坚能够取得成效的环境问题,组织排查、摸清底数,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整治措施和实施周期。各街道办事处应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编制工作,制定分年度整治计划,报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科学实施整治。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施策,科学整治。排查区域垃圾堆、垃圾坑、垃圾河数量位置,实施历史遗留垃圾清理工程;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充分利用各村的垃圾收集点,建立和完善定点收集、及时转运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从根本上杜绝垃圾乱倒现象,避免二次污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粪污治理设施,实现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各村、社区要结合文明创建、美好乡村建设、生态村建设,加强排水网管及相关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工作,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规模较大、人口集中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要求,清除农村河沟池塘水面有害漂浮物、障碍物,做好沟河池塘清淤,河岸绿化工作。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街道办事处要对照整治任务,加强人员配备、安排工作经费,落实相关责任,同时,区直各部门结合部门职责,明确工作分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程措施。
(四)创新建管模式。要按照整体性、系统性的原则,全区整体推进、全面铺开,鼓励引入有技术、有资金、有信誉、有实力的社会资本采用区域整体打包或者其他适宜本地工作实际的方式运作,发挥整体效益。同时,落实政府长效管护责任,探索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和第三方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上述工作的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要重点围绕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当地农村地区水环境质量现状,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视程度,结合当地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和“管城市必须管农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动各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按照《河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区建设交通局指导开展历史遗留垃圾清理工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指导河道整治和清淤疏浚工作,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负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明确各级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对当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建设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确保已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实施环卫管理制度。村组制定实施环卫保洁的村规民约,管理环卫设施,做好对村民的宣传引导工作。
(四)深化宣传教育。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集中宣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义和常识,及时宣传农村环境治理改善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教训。通过组织办事处、村干部和村民开展观摩培训,引导农民群众增强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形成“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石龙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龙区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龙政〔2016〕38号),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平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全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部门协同,细化应对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应对,有效消除或降低突发水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害。
二、工作目标
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相关部门水环境安全监管责任、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治理主体责任,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有效防控的水环境安全责任体系及长效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控制、排除水污染隐患,确保不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不发生因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次生的跨界水污染和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事前预防工作
1.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持续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环保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中长期隐患治理计划,消除或减少水环境安全隐患。(区环保局牵头,区安监局、农林水利局、建设交通局等部门参与)
2. 加强预案管理及演练。依据市政府新修订的《平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出境河流等专项应急预案,并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各类应急预案的评估、发布、报备等工作。同时,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或综合应急演练,并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应对能力。(区环保局牵头,区安监局、农林水利局、建设交通局等部门参与)
3.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保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工作指南等,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评估、划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在全面分析环境风险隐患的基础上,重点解析影响主要河流、饮用水源地等水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整改计划及管控措施。并据此编制、修订、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应于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有关工作,并报市环保局。(区环保局牵头,区安监局、农林水利局、建设交通局等部门参与)
4. 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出境河流断面的水质监测预报,根据《平顶山市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平环〔2013〕231号)要求,当达到预警响应条件时,必须启动预警,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控制水污染。(区环保局牵头,区安监局、农林水利局、建设交通局等部门参与)
(二)事中应对工作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启动条件及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当发生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市政府启动《平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1. 先期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行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工作。同时,组织环保、水利、安监、住建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水污染事件的相关证据。
2. 现场污染处置。区政府组织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及环境应急专家人员,制定综合水污染治理方案。采取监测、排查等措施确定水体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消毒、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建设污水处置工程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还可责令其他有关涉水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
3. 信息报送和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 17号),及时报告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进行。重特大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依据《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印发<关于规范我省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宣通﹝2015﹞64号)要求落实,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 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程度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影响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 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同时,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6. 应急监测。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物主要因子、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同时,加强对事发地相关地表水、地下水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7. 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8.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事后管理工作
1. 开展损害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依法依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2. 组织事件调查。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3. 开展环境恢复。依据事件损害评估结果,组织环保、水利、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技术人员,及时研究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责任制度机制,将工作任务细化、明确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形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格局。
(二)明确部门职责。按照本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加大排查力度,摸清辖区内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业生产状况、废水主要污染因子、风险防范设施建设运行、受纳废水流域等情况,编制辖区内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清单,并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及时妥善处置。各相关部门要始终将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摆在突出位置,一旦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最大可能消除或降低突发水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害。
(四)实施考核奖惩。区政府将根据各部门总结评估报告,结合信息调度、现场督导、综合督查等情况,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风险评估、清单编制、监测预警、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信息报告、损害评估、总结评估等情况,并将考核情况纳入政府对各部门年度环保工作考核内容。对在该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区政府将予以表彰,对工作滞后、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部门,将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附件: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分级标准
附 件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分级
标 准
一、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 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省辖市级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二、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三) 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四)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