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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索引号: 文号: 发文日期:2019-12-30
  • 主题分类:国务院令第722号 体裁分类: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服务对象: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30 浏览次数: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参与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政策制度,指导农业综合执法。贯彻执行涉农的金融保险等相关政策。

(二)统筹推动全区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全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开展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等工作。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组织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八)指导全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制订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并按规定发布。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区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全区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拟订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全区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全区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工作。提出主要农产品的出口建议,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十五)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十六)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城乡供水工作。

(十七)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省、市下达的和区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省级、市级和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区政府规定权限,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工作。

(十八)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重要江河湖库健康评估,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对地下水的取水量实施监测,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及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十九)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区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有关用水、节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库及滩地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验收工作,负责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调度工作,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二十一)负责石龙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我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政策及法规草案。负责我区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与后续工程建设的行政监督。拟订南水北调受水区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水量调度计划。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费征缴、管理和使用。

(二十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区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三)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指导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四)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后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负责监督全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 

(二十五)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指导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等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和稽察工作。

(二十六)开展全区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执行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利系统对外合作交流。

(二十七)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中共平顶山市石龙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