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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区生态环境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三)承担落实区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进展情况,负责环境保护目标、总量减排目标的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会同区财政局就环保专项资金提出安排意见,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核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区水体、大气、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区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区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区有关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孙晓东  党组书记、局长

彭占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晓峰  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贯彻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保密、安全、政务公开、文明创建、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系统目标督查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承担局机关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辖区内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计划股。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调查研究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组织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负责区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组织环境保护普法工作;参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污控开发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起草全区水体、大气、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的污染防治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组织拟订全区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拟订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区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受市环保局委托,承担全区规划、政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协调指导全区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管理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对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及许可证发放审批,闲置、关闭的污染防治设施审批,排放特种尾气审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环保许可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转移核准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污染源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审批,排污申报登记核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服务工作。

承担全区核事故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区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省管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拟订全区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春) 3:00-6:00(夏秋)
0375-2535198
石龙区昌茂大道41号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