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石龙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5月27日
石龙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转发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平退役军人组办〔2020 〕11号)文件精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和保障机构
本区户籍的优抚对象。优抚对象包括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军人)、烈士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 、保障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4.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5.分类保障的原则。
6.尊崇服务的原则。
三、保障办法
1.优先减免项 目。各定点医疗单位,在醒目位置公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先减免项 目,在服务窗 口悬挂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标牌。免收挂号费、接诊费、注射费;床位费减收30%;各种仪器检查费、化验费减收20%;治疗费减收20%。
2.资助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参加城乡居民个人缴纳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资助缴纳。
四 、完善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助
1.门诊医疗补助。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300元;满70 岁的病退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每人每年补助300元。
2.住院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退役人员因患重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医疗保障待遇报销后剩余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 ,按85%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7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包括铀矿开采人员)退役军人的住院医疗补助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至75% ,按75%的比例予以补助 ,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
3.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的,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 ,符合城乡居民医疗参保报销制度的 ,按95%的比例予以补助。
五 、资金来源
1.中央、省、市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
2. 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3.社会捐助资金。
4.优抚对象医疗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各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 〕35号)规定执行。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区退役军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为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督促检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的落实。
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基金管理 和监督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向退役军人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优抚对象相关情况。
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 落实检查优惠减免服务措施 ,保障医疗安全,向退役军人部门提供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优抚对象医疗保 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区退役军人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由退役军人部门会商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七至十级伤残民兵的医疗补助标准参照同级别残疾军人执行;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医疗补助标准,参照参战退役人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