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目的是什么?
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二、谁需要缴纳城市配套费?
在石龙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含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的单位或个人(统称 “建设单位或个人”)。
三、征收标准是多少?
普通建设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计征;地下室安装水电气热配套设施的按 50 元 /㎡征收,未安装的按 25 元 /㎡征收。
工业厂房:
普通工业厂房:25 元 /㎡;层高超 8 米的按单层建筑面积核算。
多层工业厂房:一层全额 25 元 /㎡,二层减半,三层及以上免征(不含配套服务设施)。
四、征收与管理责任单位是谁?
管理单位:区财政部门。
征收单位:区自然资源部门(受区财政部门委托)。
五、哪些情况可减免?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央、财政部明确规定减免的项目,按规定执行。
减免需由建设单位 / 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征收部门审核,以相关机构认定文件为准(如保障性住房、校舍安全工程等需对应部门文件确认)。
六、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除法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范围,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城市配套费,不得以变相方式设立征收项目,不得因不使用水电气热设施要求减免。
七、特殊情形如何处理?
减免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按改变后建筑面积补缴。
违法建设项目经处理后保留:一次性全额补缴。
最终核算:规划核实验收阶段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
八、缴纳流程有何要求?
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 / 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书面承诺缴纳时间,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九、费用如何使用?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每平方米 50 元中,3 元用于自来水供气管网、7 元用于燃气管网、15 元用于供热管网(均为用地红线外)。
水电气热主管网建设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资金按预算审核后据实拨付。
十、施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