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石龙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17日区六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16日
平顶山市石龙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基础综合服务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20〕19 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优化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会议纪要》(〔2023〕6 号)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对石龙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平发改房价〔2013〕41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石龙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含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城市配套费的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委托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50 元。地下室部分如安装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应按每平方米 50 元征收;如不安装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应在征收标准每平方米 50 元中扣减供水、供气、供热的分配金额后减半征收,即按每平方米 25 元征收。
第六条 全区工业厂房的城市配套费标准按每平方米25 元征收。工业厂房层高超过8 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征收城市配套费时按单层建筑面积核算。推进土地节约利用,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对多层工业厂房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一层按每平方米 25 元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及以上免征。本条仅适用于工业厂房项目,不包含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展厅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七条 征收城市配套费时,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财政票据,所征收的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八条 凡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城市配套费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城市配套费,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征收城市配套费的项目,不得以建设项目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为由要求减免城市配套费。
第十条 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征收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具体建设项目,以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定文件为准。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省、市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机构或发展改革、房产部门相关文件确定的为准; 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 ”以区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相关文件确定的为准。
第十一条 已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改变用途后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予以保留的,要按现行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三条 区 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核实验收阶段对城市配套费进行最终核算,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城市配套费。
第十四条 缴纳城市配套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时间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区自然资源部门将书面信用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征收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每平方米 50 元的城市配套费中,分配 3 元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自来水供水管网设施建设,分配 7 元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燃气供气管网设施建设,分配 15 元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供热管网设施建设。供水、供气、供热主管网建设(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坚持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供水、供气、供热企业申请使用城市配套费资金时,应向区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具体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区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年度建设情况核定工程量,由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十六条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凭征收部门出具的缴纳城市配套费财政票据或减免城市配套费批准手续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七条 征收城市配套费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由区财政、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组成的沟通协调机制,区财政部门牵头,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 自然资源、建设交通、城市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元月 1 日起施行。我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